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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

www.gcdr.gov.cn (2015-01-06) 来源:学习时报

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
陈柳裕

  由在人大和政府中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和在司法机关中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法治专门队伍,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地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总体布局和内在要求,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素质和能力培养 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素养

  这是从法治专门队伍的应有素养要求来讲的。《决定》指出,为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必须着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强化政治法治教育。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决定了立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向上的政治追求、良好的政治品格和较高的政治素质。为此,锻造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始终不渝地为法治中国建设而不懈奋斗;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全体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推进“三化”建设。法治专门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首先表现为法学专业素养,其次表现为法学专业水平。良好的法学专业素养,呈现为对法律本质的正确理解、对法律真谛的真实发现、对法律精神的无限忠诚和对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的状态。精湛的法学专业水平,表现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一种能够充分体现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实践性、经验性和应用性的技术和能力。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支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如立法工作者的业务工作能力,在个性方面包含着把握国情、反映民意、遵循规律、发展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等的能力;行政执法工作者由于负有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职责,更加需要具有如何忠于法律、捍卫法律方面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来提升和确保立法、执法和司法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主要经验之一。为此,《决定》强调:要通过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升立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提升职业道德水准。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道德是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所应当具有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总和。区别于其他的职业道德规范,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约束性。同时,在其内部又呈现不同的内容,如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则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加强法治专门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者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等价值理念,以自己的思想、行动和良好形象树标杆、立标准、做榜样,并自觉贯彻和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中。

拓宽法治优秀人才吸纳渠道 优化法治专门队伍的结构

  这是从当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具体抓手来讲的。在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具体改革措施方面,《决定》在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以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模式,要求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以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的同时,重点就拓宽法治优秀人才吸纳渠道问题设定了以下三大举措。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是为了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关。其基本内容包括: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把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任职前的培训制度,以着力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者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以解决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法治人才招录难等问题。
  畅通跨部门交流渠道。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决定》提出要“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了进一步增强法治专门队伍的活力,《决定》提出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交流渠道”,以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机制,打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之间的干部交流通道。
  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为了推动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干部的上下交流,体现注重从基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岗位选拔干部的导向,《决定》还建立了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此外,为了建立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决定》还在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以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的同时,构建了完善的法治专门队伍监督机制。如对于行政执法队伍,强调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对于司法队伍,强调对司法领域腐败的零容忍,要求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