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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度新理念关注干部选拔有效性

www.gcdr.gov.cn (2015-01-06) 来源:学习时报

效度新理念关注干部选拔有效性
陈海平

  日前,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中国心理学会承办的新观点新学说沙龙在京举办。来自全国从事心理测量学研究及党政干部选拔工作的高校、人事组织部门以及海外机构的28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聚焦“效度新理念与中国特色党政干部选拔的有效性”主题,从多角度、多层次和多侧面深入探讨了如何理解效度新理念,如何看待当前党政干部选拔及其有效性,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等系列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的党政干部选拔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务员考试、内部竞聘上岗、村官遴选、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在内的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各方面目前对人事选拔科学性的认识不够,很多场合都未能正确处理科学性、公平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关系。招考机构工作人员重视安全性,社会关心公平性,少数学者关注科学性,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实际干部测评中,由于过分强调安全、公开和标准化,使科学性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忽视。例如:有的地方公务员面试中为了避免考生与考官之间的人情关系,特地在考官与考生之间挂一布帘,隔帘问答;有的地方规定考官不能了解考生的名字和简历;有的规定只有主考官才可以提问;有的为了昭示选拔的公开公平,搞现场直播,让考生面临超常的压力;有的找一些未经培训的人参与面试评分,称之为“群众考官”。诸如此类的做法,并不能提高考试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怎能提高测评的有效性呢?失去科学性,考试的安全就只能是暂时的安全,考试的公平也就是表面的公平。
  依据心理测量学,党政干部选拔的有效性实际是党政干部测评的效度问题。效度是衡量包括测评工具在内的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的技术指标。理论上,效度概念的解释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从“基于测评工具”(instrument-based)到“基于分数”(score-based),再到“基于论辩”(argument- based)。其中,“基于分数”的效度解释长期主导着心理与教育测验的实践活动,形成了衡量测评效度从内容、构想、效标三个方面着手的范式。但近年来学界对效度又有了新的理解,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根据效度的新理解,效度不再是心理测验的固定属性,而是测评在一定环境下分数解释的有效性。测验效度的考察,需要几条类似几何学那样的“公理”。测评项目有效性的验证主要是一个从“内容”“结构”“过程”“相关”和“后果”五个方面收集效度证据的过程。目前,“基于论辩”的效度概念正在引起重视,其重点在于对测评分数的解释和使用是否符合预想的内容、功能、假定和目的。由于理论上效度概念还在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所以这种效度新理念目前还没有应用到测评实践过程中。随着测量理论和测评实践的深入发展,效度的新理念将对提高我国党政干部选拔的有效性产生积极影响。
  在人才选拔的实践中,“收集多方证据”的效度验证方式目前是主流,其重点是将“人岗匹配”与“团队构建”相结合。事实上,在美国的一些员工招聘过程中,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考察或考试、工作经历和业绩的点评、技术报告会的举行以及个性量表的使用等,常常被用做效度证据的收集手段。在我国的干部选拔工作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试用等过程也是一个从多方面收集效度证据的过程。
  衡量干部选拔有效性的基本依据是看测评成绩与效标的关系。效标通常理解为被录取群体的胜任表现,例如到岗后的绩效考核成绩、升职、360度评价的各种指标等等,但效标究竟采用哪一个合适,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曾经有人说,公务员考试学历高的反而考试成绩差,因此质疑公务员考试的有效性。也有人说,公务员考试成绩好坏与其实际工作能力没有什么关系。数据分析表明事实并非如此。还有人说,公务员考试给平民子弟进入国家行政体系开了一扇公平公正之门,平民子弟可以凭考试成绩进入公务员行列,这是考试有效性的证据。的确,这是考选制度优于推荐制度的重要依据,但从测量学看来,这依然是弱证据。干部选拔的有效性,应该以录取考生行政工作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成效(绩效)为效标。因此,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水平的质量,是检验干部选拔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党政干部选拔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评价其有效性应该区分测量学意义的技术效度和体制意义上的制度效度,两者究竟如何结合应该借鉴心理测量学的效度理念进行探索。另外,党政干部选拔牵涉到用人单位、应聘者、社会大众等不同的利益相关方。
  专家在讨论中还对党政干部选拔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如:考选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选拔前期需要对招考职位进行充分的研究,考官要有足够的时间琢磨考题,专心投入选拔,考官们需要接受充分的培训,达到足够的专业水准。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选择,一是让一部分考官专业化,建立专门的考官队伍,二是明确考官的技能培训标准,加强对考官的培训。国家的重要考试要想得到有效的结果,需要专业化的考试机构和相关的法律给以保障。沙龙还就选拔考试的安全问题展开了讨论。专家认为除了加强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为了避免一些人或机构有目的有组织地在考试中偷题或作弊,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考试法,以便建立维护考试安全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