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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入手“打破”部门利益法治化

www.gcdr.gov.cn (2015-01-23) 来源:人民网

从三方面入手“打破”部门利益法治化
李晓霞

  为了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中宣部理论局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撰写了2015年通俗理论读物《法治热点面对面》。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处长李晓霞,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综合处副处长于宏伟三位嘉宾做客人民网,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相关热点话题进行解读与交流。
  李晓霞谈到,立法说到底是对权力、对利益的一个初次分配。 现在为什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么难推进,实际上也就是因为改的就是部门的利益。我们讲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可能有打架、有冲突,实际上很大一个原因,也就是因为各部门、各地方抱着自己的那块利益不愿意放手。为防止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法治化,可以从这样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人大和常委会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人大的地位决定着它和政府相比,它的地位当然是要超脱一些的,它直接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它的主导地位可以体现在立法的决策、起草、审议各个过程之中。比如说在立法决策的时候,部门报了一个立法项目,到底该不该上?人大这方面可以做一个统筹考虑、通盘考虑再做出一个科学选择。法规起草案,因为在起草过程中,有些部门利益就在起草过程中被收进去他自己的“私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要改变过去很多是由部门来起草的这样一个做法,对于一些重要的全局性的、基础性的,这样比较重要的法律草案,就可以由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者由相关的工作机构来直接负责起草,这是一个方面。 如果是由政府来起草的法案,我们也要提早介入,在中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这是在审议过程中的时候,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地考虑吸收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这是人大层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我们知道,人大这一块主要制定的是法律。法律案有些是政府提交过来的,我们的政府像国务院自己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委会制定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它自己有立法权。这一块往往打架和撞车也是由于部门利益牵扯不清。这块,部门立法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公开性,让更多人参与到立法当中来。同时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来负责起草重要的一些部门规章、法规这一类的草案。对于有些有争议的,各个部门之间牵扯不清、久拖不决的事情,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评估制度,防止他们因为利益的牵扯影响立法进程。
  第三个方面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我们是分很多种的,首先是宪法,宪法如果比作为一个金字塔的话,它是处在最顶端的,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的。然后就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地他们属于第二个层级。再往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处于第三个层级,再往下是地方性法规,当然还有规章。各个层级之间下位等级是有差异的。下位法必须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我们的立法法对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也都是有界定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来立法。 同时,遇到有可能有些打架的情况,部门利益之间打架的情况,实际上立法法也有一系列的制度设置来解决这些问题。刚才说到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如果是同一个位阶法,比如两个部门规章发生的冲突,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这该怎么办呢?这中间可以由国务院来裁决,规定一些冲突解决的规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寻求相关机关来裁决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