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访问人数: 127786453

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gcdr.gov.cn (2005-06-01) 来源:

 

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中央决定撤销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企业工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工委是党中央的派出机关,主要职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贯彻落实;负责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所管企业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央企业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委员若干名。中央企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根据工作需要,中央企业工委设置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将现由国务院管理的163户企业领导班子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其中,对39户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列入中央管理干部的范围。这39户企业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命。其他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职务,由中央企业工委审批;这些企业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工委审批后由人事部任命。

  目前正按照中央精神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组建企业集团和脱钩工作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烟草等企业在脱钩或改组后,其领导班子也按照上述39户企业的管理办法,列入中央管理干部的范围。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制定

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成立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企业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是中央纪委的派出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接受中央纪委和中央企业工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中央企业工委所管理的企业中贯彻执行的情况;指导中央企业工委所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中央企业工委所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重要案件,其中对涉及列入中央管理干部范围的39户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由中央纪委负责查处,中央企业纪工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中央企业工委所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完成中央纪委和中央企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央企业纪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委员若干名。中央企业纪工

委书记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根据工作需要,中央企业纪工委设置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将现由人事部承担的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工作,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移交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在中央企业工委内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央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命、派出。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中央企业工委任免。

  五、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一般设党委;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中央批准可以设党组。企业领导机构在京的,其党委(党组)由中央企业工委领导。企业领导机构在京外的,其党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以中央组织部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企业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

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工委协助。

  企业集团分布在各地的下属企业设党委,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以企业集团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下属企业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企业集团党委(党组)协助。

  六、对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中央企业工委要与企业所在地方党委加强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中央企业工委要主动做好以下工作:考察企业领导班子时,要请地方党委派人参加,调整企业领导成员时,要听取地方党委的意见;会同地方党委抓好企业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地方党委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地方党委要加强对这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中央企业工委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党委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范围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调整和加强中央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工作机构,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起着重要的组织保证作用。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工作。要把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定和要求上来。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顺利进行。

【分  类】  党的中央组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