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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通知

www.gcdr.gov.cn (2005-06-01) 来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通知

(1993年4月22)

  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条规建设,保证纪检条规解释、答复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现就纪检条规解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中央纪委名义发布的纪检条规的解释、答复,由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承办,经中央纪委领导批准后以中央纪委“中纪法复”文件发出。

  二、需要由中央纪委予以解释、答复的纪检条规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不包括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问题),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纪委提出。对越级向中央纪委请示、询问和纪检干部个人请示的,中央纪委一般不做答复。

  三、对于所要请示的问题,有关纪委(纪检组)应当尽可能地搞清情况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如果涉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请示中说明,以便研究处理。

  四、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凡有关行政监察法规政策解答工作,仍按照《监察部关于加强监察法规政策解答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