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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

www.gcdr.gov.cn (2005-06-01) 来源: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

 

(1982年5月14)

 

  建国以来,对在历史上曾经脱过党的同志的党籍、党龄问题,多数都做过结论,现在有一些同志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鉴于建国以前党组织多数处于秘密状态,斗争非常艰苦,环境十分复杂,一些同志的脱党原因不尽相同,脱党后的经历和表现各有差别,且距离现在的时间已经很久,因此,各级党委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精神,首先把这些同志脱党的原因、脱党后的表现等情况搞清楚,然后再考虑其党籍应该不应该恢复。应该恢复的要抓紧审批,予以恢复;不应该恢复的,也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为了妥善地做好这项工作,除重申按照194911月《中共中央  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的基本原则办理外,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关于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处理原则:

  1  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2  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

  3  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以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4  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

  5  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

  6  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可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

  7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有的同志被迫脱党,后来回到革命队伍,当时党组织对其脱党的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如现在已将其脱党期间的情况审查清楚,可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上列有关条款的精神,有的可以恢复其脱党期间的党籍,连续计算党龄;有的可将其接上组织关系的时间,确定为重新入党的时间。

  ()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加入过党,但因本人并不很明确或因组织上的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现经查证,本人一直在革命队伍里工作,三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以上党员能证明其在这以前确实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从第一次入党时算起。

  ()对于已经逝世多年的党员,其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过去脱党期间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又不能提供证明人线索,一般不予复查,但属于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涉及到党籍党龄的,则应予复查。对不再复查的,也要向其遗属耐心做好说服工作。

  ()审批手续问题:

  1  要求恢复建党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7月底以前)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中央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理后,报中央审批。

  2  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8月至193776)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一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应报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批。

  3  其他党员,应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审理后,报地()委审批。

  4  军队干部的党籍、党龄更改的审批手续,由总政治部作相应的规定。

  ()复查处理脱党人员的党籍、党龄问题,主要是依据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本人要忠实地提供历史情况和证明人线索。组织上在调查取证时,应该要求证明人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提供符合历史事实的证明。如果发现证明人有改变或更正过去屡次证明的事实时,证明人应说明改变或更正事实的充分理由,组织上要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鉴别。

  处理党籍、党龄问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不认真负责地考虑申诉人的意见,而多方强调客观困难,对申诉敷衍应付,甚至一推了之,该复查的不予复查,该改变结论的不予改变结论;另一种是不注意查清事实,不仔细研究调查证明材料,不按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办事,随意作出迎合申诉人意愿的不恰当的结论。

  ()凡过去的结论基本符合本规定精神而本人现在要求不合理的,或过去已作过结论,现在没有新的可靠的证据和其他理由足以改变原结论的,不再改动。但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附:中共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

  (1949年11月20)

  ()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问题

  在全国胜利的形势下,过去脱党的分子现在来找我党要求解决党籍及工作问题者,日益增多,情况亦甚复杂。自19496月以来,经各地介绍或本人直接来信,或迳赴北京找中央组织部及中央各负责同志者已达百余人。其中大多数为大革命时期及内战时期入党,而在内战时期白色恐怖严重的情况下脱党者。脱党原因有被迫与个人错误之别。脱党后的表现亦各有不同:或消沉,长期未作革命工作;或一度为反革命工作;或中间有一段做过一些革命活动的。目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除按照“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的指示”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归俘人员党籍问题的处理方法”的精神外,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并采取着以下办法:

  甲、凡党员过去被迫脱党后,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并设法找党,但因客观困难终未能找到者,其历史经省委或市委严格审查,每段均获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者,可准予恢复党籍,并分配以适当的工作。

  乙、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旋又自行悔悟,重新参加革命工作,设法找党不获,现在恳切要求入党者,经审查后有确实证明时,可准予重新入党,并分配其工作。

  丙、凡党员不论其过去系自由或被迫脱党,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须加以长期考察,不应即予考虑其党籍问题。

  1  长期未作革命工作,虽未发现有反党行为者。

  2  曾有损害革命之行为或嫌疑者。

  3  曾为敌人服务后又为我工作者。

  4  本人历史复杂一时无法获得证明者。

  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和照顾党内外的影响,对脱党分子在政治上尚不能完全信赖时,不应分配在党的系统或军政重要领导机关和带有机密性之部门工作,且不宜任以负责职位。至于历史不清或有政治嫌疑者,除其具有专长,须要慎重加以使用外,其余一般地应送学校学习,在学习中继续考察,不宜马上分配其工作。

  由于此类问题今后必然增多,为了更易于搜集材料,解决问题,并节省人力物力起见,各地组织凡遇此类问题,应依照中央指示自行照规处理。一般地不应迳送中央。本人自行来中央者,如其问题中央易于解决者应即处理,如其问题地方较为熟悉者,应转由地方处理。

  ()关于计算党员党龄中是否可以扣除中间一段党龄的问题

  七大以前,关于处理党员党籍办法中,有因党员脱党后较长时期未继续为党工作,或脱党时期某段情况一时无人证明,或因有其他不好表现者,采取扣除党龄的办法,即恢复其党籍,但中间一段不算党龄,予以保留或作为处分。

  七大以后,中央组织部在处理此种问题时,没有采取中间扣除党龄的办法,因为此种办法有割断历史的缺点。如党员系被迫脱党、确无法找到组织,且因能力限制及缺乏社会关系,不能作出显著工作成绩,而当其一有机会即又继续找党者,其党籍应予全部恢复。若党员脱党后,无反党行为,只一度消沉,未及时积极找党和为党工作,但为时不久旋即觉悟,转为积极,工作表现有成绩,因而又回到组织者,亦应全部恢复,中间表现消沉的一段应以错误论,不扣党籍,只酌情给以适当处分,或给以批评,并在结论中指出。

  如党员在脱党期间一段无人证明,应分别情况或暂准重新入党,或暂不解决其党籍问题,俟获有确切证明后再行处理。

  如党员在脱党后长期未积极找党,亦未做革命工作,现在环境一好又来找党者,其党籍不能恢复,自无扣除党龄问题。如果以后在长期工作中表现其成绩和进步,因而可以重新入党者,其过去的党龄,因其自行脱党,自应取消,不能再算。

  如党员在脱党后失去党员气节,或叛卖党和阶级者,即使过去功劳很大,或失节后又复坚定起来。其过去党籍应予以开除,今后若各方面具备一个党员条件时,可考虑其重新入党,不能扣除其中间一段,恢复其前后两段。

  在这个问题上,党内处理的办法是很不一致的,现在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定,故指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