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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

www.gcdr.gov.cn (2005-06-01) 来源: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19)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几年来,各地在流动党员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组织部19941月下发了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现就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适用范围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印制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并加强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委(工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工作。

  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工作的领导,县()委要认真抓好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具体指导。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起流动党员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199571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

  流动党员活动证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党员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持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务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姓名

  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正式或预备党员照片

  职务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基层党委盖章年月日签发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外出时间至

  外出地支部名称

  参加党内活动情况记录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年月日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年月日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年月日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年月日

  交纳党费情况

  时间基本工资额交纳金额经手人签章

  流动地点(单位)变更情况

  到达时间离开时间单位名称支部书记签章

  备注栏

  查验情况

  时间查验记录党组织负责人签章

  说明

  1  《流动党员活动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无效。

  2  此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

  3  此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将此证交签发单位党组织查验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