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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为查禁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联合向在京有关单位宣布五条规定(节选)

www.gcdr.gov.cn (2005-06-02) 来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

为查禁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联合向在京有关单位宣布五条规定(节选)

                (1982年4月10)

 

  中央纪委、公安部于410在北京联合召集会议,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宣布了五条具体规定,要求在京各部门、单位切实遵照执行。

  一、所有党员、干部,包括国家机关非党工作人员,一律不允许放映和观看淫秽黄色的电影、录像、图片和书刊,也不允许复制、出租、借用、传播和保存这些东西。

  二、所有这类东西,包括反动黄色淫秽的录音、录像、影片、图画、书刊、扑克牌等,要在10天内全部上交公安部门。各电视台在报道镜头中,也不要出现这类东西。

  三、如果10天以内不交,事后查出来,该单位的党委书记、行政领导人和有关干部,都要受到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四、所有饭店、宾馆、招待所和电视台,不能以“外宾需要”为借口而隐藏这类东西不交。要明确告诉外国旅客:在中国境内一概不准放映这些东西。

  五、凡党员知道有这类东西藏匿不交,或放映传播这类东西的,要向公安机关或纪检部门揭发报告,知情不报者,也要受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