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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彻底查禁传播淫秽录像图书制造淫乱活动的通知(节选)

www.gcdr.gov.cn (2005-06-02) 来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彻底查禁传播淫秽录像图书制造淫乱活动的通知(节选)

(1983年12月6)

 

  为了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军队各总部必须采取坚决、果断、有力的措施,在所属单位中彻底清查、收缴淫秽的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等物品,坚决打击和禁止一切淫乱活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充分认识传播淫秽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的严重性、危害性,彻底查禁上述淫秽物品和淫乱活动,教育全体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提高认识,绝不能掉以轻心,不闻不问,养痈遗患。

  二、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军委各总部要对其所属单位进行认真清查,发现有制造、复制、销售、传播淫秽物品和利用其腐蚀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知情不举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阻挠查禁或有意隐瞒、包庇的单位和干部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青年学生中,凡持有淫秽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和手抄本等制品,但未利用其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应通过清除精神污染的学习和宣传教育,限期交出。如隐瞒不交,一经查实,应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对传看淫书、淫画的,要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要教育出国人员和涉外单位(包括大饭店)的工作人员,严禁他们从国外和外国人那里搞来淫秽物品传播放毒,违犯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海关要有不准入境的淫秽物品申报登记和严格检查制度(当然不要把所有带有裸体像的书刊、画报、图片都认为是淫秽的,海关应与文教部门共同订出区别的界限),凡是我出国人员回国时携带的淫秽物品,应依法没收,所属单位党政领导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五、凡已查获逮捕的从事传播、制造、复制、贩卖、出售淫秽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制造淫乱的犯罪分子和团伙,除依法严惩外,是党员、团员的,要开除党籍、团籍;凡是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要根据其情节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对那些教唆犯,则应由政法部门依法判以重刑,严厉打击。对于偶尔参加的一般观众、听众,可不予追究。

  六、凡有录像设备和房屋为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或其家长,应进行检查。如有支持、纵容、包庇的,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对查获的淫秽录像、录音制品和诲淫性物品,要建立严格的监销制度,任何人不得借机传看、复制、转移、扩散。要有专人负责,认真清点,开列清单,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定期销毁。海关没收的淫秽物品,定期自行销毁。如发现偷藏、偷看、转移、扩散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一些文化宣传部门、涉外单位进口的具有故事情节或有一定政治、艺术参考价值,但其中含有淫秽、下流的影像的录像带、影片,要严加控制,服从影片、音像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以“内部参考”的名义随意放映。因工作的特殊需要,必须放映时,也要严格控制观看范围,并必须事先经省市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批准。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九、查禁传播淫秽物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于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港、台和国外出版、制造的格调低下的歌曲音乐录音,武侠小说,打斗片等,不是反动、黄色的,不属于淫秽物品,不列入查禁、收缴范围。但对持有上述物品者,应通过正面教育,使之提高鉴别、“防疫”能力。同时,要加强管理,不准其在公共场所播放,不准公开发行或出租、复制、翻版。各级党、团组织和文化部门,应以健康的、激励人们上进的、丰富多彩的文艺作品,吸引青少年,占领阵地。对于中央和省级文化部门审定的艺术作品,要注意保护,不得当作淫秽物品收缴、销毁,但必须加强管理,控制在文艺部门和有关院校。

  当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扫除流氓团伙的斗争中,彻底查禁传播淫秽录像、录音等物品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个大问题。各级党委和纪委,一定要采取果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