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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www.gcdr.gov.cn (2005-06-02) 来源: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523印发)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同涉外活动中的一切违犯纪律的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涉外活动中,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纪律。一切严重违犯纪律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触犯我国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判处较轻刑罚,平时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条 为外国情报机关或敌特机关服务的;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叛逃的;参加敌视我国的反动组织的;对外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在国外、境外期间,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 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间通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秘密、机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泄露绝密级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绝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以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了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擅自临时或短期出国、出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