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访问人数: 128052361

四川省规范书记用人行为

www.gcdr.gov.cn (2007-01-30) 来源:

四川省规范书记用人行为
  县(区)党委一把手每年须接受选人用人情况的民主测评

  为深化和拓展中组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规范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的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保证用人权力健康运行,四川最近制定了《规范和监督调研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八条暂行规定》,对成都市温江区、安县、雅安市雨城区等调研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切实履行调研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县(区)委书记在调研试点中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放调研,带头创新,确保调研试点工作既出理论成果又出实践经验。
   ——规范对下级正职的直接提名权。县(区)委书记有权直接提名推荐乡(镇、街道)和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行使直接提名权时,应形成署名书面材料或有明确记录;提名人选必须按规定进入推荐(测评)、考察程序并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试行民主推荐“三票制。在民主推荐下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时,可采取县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票、科级干部和群众民主推荐票、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票等三票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
  ——正确行使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动议权。县(区)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有动议权,提出动议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有关规定,在一个任期内应当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调整班子的面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扩大用人决策的民主。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必须有规范、明确的方法在领导层酝酿。常委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书记不得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对下级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必须实行全委会票决。
  ——主动接受上级党委和本级全委会的监督。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要主动报告并邀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研究干部任免的常委会和全委会。县(区)委书记要代表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执行干部政策、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同时,每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县(区)委选人用人情况。
  ——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县(区)委书记履职选人用人的情况,每年要接受一次四大班子成员、下级主要领导和基层“两代表一委员”的民主测评。
  ——严格执行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责,凡本地区出现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严重用人不正之风的问题,确属县(区)委书记负主要责任的,应严格责任追究。


  《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