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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织力”提升农村工作质量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组织部门应着重从三方面把握《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工作。

加强党的领导,把握农村工作前进方向。《条例》把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原则,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是强化各级党委对农村工作领导责任、把党管农村要求落到实处的根本举措。《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对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党中央和省市县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省、市、县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三是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设立党中央和省市县四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

建强支部堡垒,推进农村工作落实落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条例》将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作为党的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提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一方面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出现的小微权力腐败问题,《条例》还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农村工作生机活力。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必须强化考核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要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二是依法依规问责。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三是加强正向激励。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